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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與“唯依”歷時4年的行政糾紛

Post Time:2019/7/15 11:07:14 Read:

 圍繞第9291725號“唯依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如圖),位于江蘇省鹽城市的射陽縣新安特電線電纜廠(下稱新安特電線電纜廠)與法國路易威登馬利蒂有限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展開了一場歷時4年的行政糾紛。

近日,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認為,雖然訴爭商標與涉案“LV”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但其在箱包類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且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達到了馳名的程度,訴爭商標的使用極易引起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故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的裁定,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是否近似各執(zhí)一詞

記者了解到,新安特電線電纜廠于1995年7月注冊成立,主要經營范圍為銷售電線、電纜等。2011年4月,新安特電線電纜廠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2012年5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電線、電纜等第9類商品上。

2015年12月,路易威登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該公司是世界知名的時尚品牌企業(yè),其“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LV及圖”等商標均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顯著特征;訴爭商標與其第G749782號“LV”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一,如圖)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系對第241081號“LV”商標(下稱引證商標二,如圖)的惡意抄襲和摹仿,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將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同時,路易威登向原商評委請求認定引證商標二為馳名商標,并提交了路易威登的簡介、在全球包括中國注冊商標情況、媒體報道資料、參與世博會等活動的相關情況、路易威登舉辦藝術展的資料等證據(jù)。

據(jù)中國商標網顯示,該案中引證商標一于2000年12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9類光學儀器和用具商品上,引證商標二由路易威登公司于1985年2月向原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1986年1月被核準注冊使用在坤包、背包、手提包等第18類商品上。

經審查,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整體構成、認讀方面存在差別,未構成近似商標,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對象等方面存在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共存于上述商品上不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路易威登提交的證據(jù)雖能證明引證商標二具有較高知名度,但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整體差異較大,未構成近似商標,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與路易威登“LV”商標藉以知名的箱包商品行業(yè)跨度較大,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易誤導公眾。

綜上,原商評委作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注冊的裁定。路易威登不服,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能否共存得以厘清

對于訴爭標與引證商標一是否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藝術化的“LV”圖形及漢字“唯依”組成,且“LV”二字所占比例較大,而引證商標一由“LV”組成,兩者在文字組成、整體外觀及視覺效果等方面十分相近,構成近似商標

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是否損害了路易威登的馳名商標權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路易威登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已對引證商標二在中國進行了持續(xù)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已構成馳名商標,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在文字組成、整體外觀及視覺效果等方面十分相近,構成對引證商標二的復制和摹仿。雖然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但基于引證商標二在箱包類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達到了馳名的程度,訴爭商標的使用易引起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致使路易威登作為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構成不相同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商標為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從而誤導公眾的情形。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原商評委不服,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路易威登提交的關于引證商標二廣告宣傳的證據(jù)、“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產品2005年至2010年在中國市場銷售情況的相關證據(jù)以及“LV”商標曾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相關裁決書和路易威登所獲獎項等證據(jù),可以證明引證商標二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經進行了持續(xù)、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且曾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進而認定引證商標二構成錢包等核定使用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由“LV”及“唯依”組合而成,引證商標二由“LV”組成,訴爭商標中的“LV”兩個字母所占比例較大,構成顯著識別部分,且“LV”的字形及組合方式與引證商標二相近似,從而使得二者的整體外觀及視覺效果高度相似,訴爭商標整體上構成對引證商標二的復制和摹仿。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使用易誤導相關公眾,致使路易威登作為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據(jù)此判決駁回原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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